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