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入库时间:2005-03-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 ……
继续阅读(剩余:95.8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1010320230611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