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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