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