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4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