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