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