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