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