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5日唐政办「1995」17号公布,自1995年6月5日起施行)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职业技能考核实行证书制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考核科类、内容、方法
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