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入库时间:2021-11-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16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 ……
继续阅读(剩余:95.4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2353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