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五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