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4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