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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