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