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