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