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入库时间:2021-12-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7年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
继续阅读(剩余:87.4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5515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