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