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规范监事会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