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依法、公开、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决定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