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担,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要求企业履行的其他非法定义务。
第三条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