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