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监督。
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和排入水体的废水、排入大气的废气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别危险废物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