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