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军用或者涉密设施、设备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
放射性污染,是指民用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贮存等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以及内部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
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