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立法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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