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入库时间:2020-06-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6月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7日省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 ……
继续阅读(剩余:91.6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1836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