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