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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