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行为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