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定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