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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