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劳动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安劳保费的监督和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