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