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行使依法划入的行政许可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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