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