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事故调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主管特定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主管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