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入库时间:2013-05-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继续阅读(剩余:91.8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90419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