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2002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修改2013年4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盐业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对纯碱、烧碱生产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