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2001-03-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于幼军

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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