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听证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行为而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