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0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组织示范活动,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各行业、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