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铝粘土包括;铝土矿产品、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矾土)熟料、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等。
第三条铝粘土生产、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严禁破坏和浪费铝粘土矿产资源。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铝粘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全省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有铝粘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