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应急、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