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