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1996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