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更好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对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由当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组织实施。省评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社科联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