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