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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